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13-03-26 10:4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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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于2006年4月29日通过,现予颁布,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
(2006年4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的申请、签发和治理,保险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的权利,推进对表交往,造订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入国境和在国表证明国籍和身份的证件。
任何组织或者幼我不得伪造、变造、让渡、有意损毁或者犯法扣押护照。
第三条 护照分为通常护照、表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护照由表交部通过表交蹊径向表国当局推介。
第四条 通常护照由公安部出入境治理机构或者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使馆、领馆和表交部委托的其他驻表机构签发。
表交护照由表交部签发。
公务护照由表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使馆、领馆或者表交部委托的其他驻表机构以及表交部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人民当局表事部门签发。
第五条 公民因前往表国定居、投亲、进建、就业、旅杏注从事商务活动等非公务原因出国的,由自己向户籍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申请通常护照。
第六条 公民申请通常护照,该当提交自己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近期免冠照片以及申请事由的有关资料。国度工作人员因本法第五条划定的原因出境申请通常护照的,还该当依照国度有关划定提交有关证明文件。
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该当自收到申请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签发通常护照;对不切合划定不予签发的,该当书面注明理由,并奉告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势。
在偏远地域或者交通不便的地域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定期签发护照的,经护照签发机关掌管人核准,签发功夫能够耽搁至三十日。
公民因合理垂危事由要求加急解决的,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该当实时解决。
第七条 通常护照的登记项目蕴含: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诞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签发地址和签发机关。
通常护照的有效期为:护照持有人未满十六周岁的五年,十六周岁以上的十年。
通常护照的具体签发法子,由公安部划定。
第八条 表交官员、领事官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和表交信使持用表交护照。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使馆、领馆或者结合国、结合国专门机构以及其他当拘匿国际组织中工作的中国当局派出的人员及其随行配偶、未成年子女持用公务护照。
前两款划定之表的公民出国执行公务的,由其工作单元遵循本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的划定向表交部门提出申请,由表交部门凭据必要签颁发交护照或者公务护照。
第九条 表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登记项目蕴含:护照持有人的姓名、性别、诞生日期、诞生地,护照的签发日期、有效期和签发机关。
表交护照、公务护照的签发领域、签发法子、有效期以及公务护照的具体类别,由表交部划定。
第十条 护照持有人所持护照的登记事项发生调换时,该当持有关证明资料,向护照签发机关申请护照调换加注。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护照持有人能够依照划定申请换发或者补发护照:
(一)护照有效期即将届满的;
(二)护照签证页即将使用结束的;
(三)护照损毁不能使用的;
(四)护照失落或者被盗的;
(五)有正当理由必要换发或者补发护照的其他情景。
护照持有人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通常护照,在国内,由自己向户籍地点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提出;在国表,由自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使馆、领馆或者表交部委托的其他驻表机构提出。定居国表的中国公民回国后申请换发或者补发通常护照的,由自己向暂住地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提出。
表交护照、公务护照的换发或者补发,依照表交部的有关划定解决。
第十二条 护照具备视读与机读两种职能。
护照的防伪机能参照国际技术尺度造订。
护照签发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因造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幼我信息,该当予以保密。
第十三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不予签发护照:
(一)不拥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
(二)无法证明身份的;
(三)在申请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被判处刑罚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告终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属于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以为出境后将对国度安全造成风险或者对国度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十四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护照签发机关自其刑罚执行结束或者被遣返回国之日起六个月至三年以内不予签发护照:
(一)因妨害国(边)境治理受到刑事处罚的;
(二)因犯法出境、犯法居留、犯法就业被遣返回国的。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度安全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因解决案件必要,能够依法扣押案件当事人的护照。
案件当事人拒不交出护照的,前款划定的国度机关能够提请护照签发机关颁发案件当事人的护照作废。
第十六条 护照持有人失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失落、被盗等情景,由护照签发机关颁发该护照作废。
伪造、变造、骗取或者被签发机关颁发作废的护照无效。
第十七条 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颁发护照作废;由公安机关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 为他人提供伪造、变造的护照,或者销售护照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充公违法所得,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扣留,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犯法护照及其印造设备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十九条 持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护照或者冒用他人护照出入国(边)境的,由公安机关遵循出境入境治理的司律例定予以处罚;犯法护照由公安机关收缴。
第二十条 护照签发机关工作人员在解决护照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一)该当受理而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在法定期限内签发的;
(三)超出国度划定尺度收取用度的;
(四)向申请人索取或者收受贿赂的;
(五)泄露因造作、签发护照而知悉的公民幼我信息,侵害公民合法权利的;
(六)滥用权柄、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常护照由公安部划定状貌并监造;表交护照、公务护照由表交部划定状貌并监造。
第二十二条 护照签发机关能够收取护照的工本费、加注费。收取的工本费和加注费上缴国库。
护照工本费和加注费的尺度由国务院价值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划定、颁布。
第二十三条 短期出国的公民在国表发生护照失落、被盗或者损毁不能使用等情景,该当向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表使馆、领馆或者表交部委托的其他驻表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观光证。
第二十四条 公民从事边陲业务、边陲游览服务或者参与边陲游览等情景,能够向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处所人民当局公安机关出入境治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通畅证。
第二十五条 公民以船员身份出入国境和在国表船舶上从事工作的,该当向交通部委托的海事治理机构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证。
第二十六条 本法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本法执行前签发的护照在有效期内持续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