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方便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解决申报手续,提高进出口货物通关效能,规范对进出口货物的申报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简称海关法)的有关划定,造订本法子。
第二条 本法子所称的集中申报是指经海关登记,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收发货人)在统一港口多批次进出口本法子第三条划定领域内货物,能够先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1)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集中申报清单》(见附件2)(以下统称《集中申报清单》)申报货物进出口,再以报关单集中解决海关手续的特殊通关方式。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能够委托B类以上治理类别(含B类)的报关企业解决集中申报有关手续。
第三条 经海关登记,下列进出口货物能够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ㄒ唬┩际椤⒈ㄖ健⑵诳喑霭嫖锏仁毙越锨康幕跷;
。ǘ)危险品或者鲜活、易腐、易失效等不宜持久保留的货物;
。ㄈ┕犯劭诮鼍车谋K盎跷。
第四条 收发货人该当在货物地点地海关解决集中申报登记手续,加工业务企业该当在主管地海关解决集中申报登记手续。
第五条 收发货人申请解决集中申报登记手续的,该当向海关提交《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同时提供切合海关要求的担保,担保有效期最短不得少于3个月。
海关该当对收发货人提交的《登记表》进行审核。经审核切合本法子有关划定的,核准其登记。
涉嫌走私或者违规,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收发货人、因进出口加害知识产权货物被海关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的收发货人、合用C类或者D类治理类此外收发货人进出口本法子第三条所列货物的,不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六条 在登记有效期内,收发货人能够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登记有效期限依照收发货人提交的担保有效期鉴定。
申请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担保情况等发生调换时,收发货人该当向原登记地海关书面申请调换。
登记有效期届满能够一连。收发货人必要持续合用集中申报方式解决通关手续的,该当在登记有效期届满10日前向原登记地海关书面申请延期。
第七条 收发货人有下列情景之一的,终场所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ㄒ唬┑1G榭龇⑸骰,不能持续提供有效担保的;
(二)涉嫌走私或者违规,在被海关立案调查的;
。ㄈ┙隹诩雍χ恫ɑ跷,被海关依法赐与行政处罚的;
。ㄋ模┖9胤掷嘀卫砝啾鸨唤滴狢类或者D类的。
收发货人能够在登记有效期内自动申请终止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
第八条 收发货人在登记有效期届满前未向原登记地海关申请延期的,《登记表》效力终止。收发货人必要持续依照集中申报方式解决通关手续的,该当重新申请登记。
第九条 遵循本法子划定以集中申报通关方式解决海关手续的收发货人,该当在载运进口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内,出口货物在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24幼时前填造《集中申报清单》向海关申报。
收货人在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后向海关申报进口的,不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收货人该当以报关单向海关申报。
第十条 海关审核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时,对保税货物核扣加工业务手册(账册)或电子账册数据;对通常业务货物查对集中申报登记数据。
经审核,海关发现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与集中申报登记数据不一致的,该当予以退单。收发货人该当以报关单方面式向海关申报。
第十一条 收发货人该当自海关审结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之日起3日内,持《集中申报清单》及随附单证到货物地点地海关解决交单验罢休续。属于许可证件治理的,收发货人还该当提交相应的许可证件,海关该当在有关证件上批注并留存复印件。
收发货人未在本条第一款划定期限解决有关海关手续的,海关删除集中申报清单电子数据,收发货人该当重新向海关申报。重新申报日期超过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14日的,该当以报关单申报。
第十二条 收发货人在清单申报后申请批改或者撤销《集中申报清单》的,对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批改和撤销治理法子》的有关划定解决。
第十三条 收发货人该当对一个月内以《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数据进行归并,填造进出口货物报关单,通常业务货物在次月10日之前、保税货物在次月底之前到海关解决集中申报手续。
通常业务货物集中申报手续不得跨年度解决。
第十四条 《集中申报清单》归并为统一份报关单的,各清单中的进出境港口、经营单元、境内收发货人、业务方式(监管方式)、起运国(地域)、装货港、运抵国(地域)、运输方式栏目以及合用的税率、汇率必须一致。
各清单中本条前款划定项目不一致的,收发货人该当别离归并为分歧的报关单进行申报。对的确不能归并的,该当填写单独的报关单进行申报。
各清单归并为统一份报关单时,各清单中载明的商品项在商品编号、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单元、原产国(地域)、单价和币造均一致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数量和总价的归并。
第十五条 收发货人对《集中申报清单》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方面式解决海关手续时,该当依照海关划定对涉税的货物解决税款缴纳手续。涉及许可证件治理的,该当提交海关批注过的相应许可证件。
第十六条 对合用集中申报通关方式的货物,海关依照接受清单申报之日执行的税率、汇率计纳税费。
第十七条 收发货人办结集中申报海关手续后,海关按集中申报进出口货物报关单签发报关单证明联。“进出口日期”以海关接受报关单申报的日期为准。
第十八条 海关对集中申报的货物以报关单上的“进出口日期”为准列入海关统计。
第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其他地域进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的货物必要依照集中申报方式解决通关手续的,除海关还有划定以表,对照本法子解决。
第二十条 违反本法子,组成走私行为、违反海关监管划定行为或者其他违反海关法行为的,由海关遵循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政处罚执行条例》蹬仔关司法、行政律例的划定予以处置;组成犯罪的,依法查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本法子由海关总署掌管诠释。
第二十二条 本法子自2008年5月1日起执行